IPO名目“一查就撤”?上交所:保荐机构再次报告应针对性核查三年夜事项

2月2日,界面新闻从券商人士处获悉,近日,上交所向各有关机构下发了最新一期《发行上市审核动态》,上交所向各保荐机构明确了发行人再次申报IPO的核查要求。

上交所指出,发行人曾经向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提交IPO申报材料的,再次向上交所提交IPO申请时,保荐机构应当对以下三类事项进行针对性核查,并在保荐工作报告中充分说明。

一是前次申报
IPO的时间、审核和注册阶段关注的主要问题、前次IPO申请被否或撤回的具体原因。二是导致前次IPO申报撤否的相关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。涉及现场检查或现场督导的,重点关注现场检查或现场督导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,并充分分析对本次申请的影响。三是发行人历次变更中介机构的原因及合理性。

“保荐机构质控、内核部门应当对项目终止后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予以重点关注,督促项目组采取充分的核查程序,做好尽职调查工作,并对保荐工作报告质量进行把关。”上交所强调。

实际控制人作为拥有公司控制权、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主体,是影响公司实际经营管理的“关键少数”。实际控制人自身风险可能传导至发行人,从而对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、公司治理规范性、以及公司生产经营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。

保荐机构在对实际控制人相关风险核查时应关注哪些要点?

上交所明确,一是关注实际控制人重大违法违规情况,包括最近三年内是 否存在贪污、贿赂、侵占财产、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,是否存在欺诈发行、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 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生态安全、生产安全、公众健 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,是否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 等,相关事项是否对发行条件构成不利影响。

二是关注实际控制人规范运作意识情况,包括是否存在利用 其控制地位导致发行人资金占用、违规担保、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或开展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等情形,是否影响发行人规范运作, 相关问题是否已经纠正并有效整改,是否对发行人公司治理规范 性以及内控制度执行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。

三是关注实际控制人财务风险情况,包括是否存在大额负债 及对外担保,是否存在到期无法偿还债务风险,是否曾被列为失 信被执行人;除发行人以外的资产所属行业、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,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较高经营风险,相关风险资产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业务和资金往来,从而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、控制权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。

四是关注实际控制人存在的其他负面行为,包括是否曾因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自律监管情况,是否曾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或严重负面舆情,是否已予以纠正,相关负面影响是否消除。

“保荐机构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充分核查,对实际控制人的诚信意识和声誉资信等进行分析研判,并就相关问题是否对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、公司治理规范性、生产经营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发表明确意见。在发行上市申请受理后,保荐机构应当对实际控 制人相关风险保持关注并履行好尽职调查责任,相关事项影响重大的,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,并按要求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。”上交所指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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